(2011)霍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8-12-27
案件名称
马青国与张怀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青国;张怀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霍民一初字第280号 原告:马青国,男,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被告:张怀良,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青国诉被告张怀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青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沈厚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