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胡明央与诸如春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央,诸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390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央,农民。被告:诸如春。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38号胡明央与诸如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诸如春生活困难,无其它房屋可以居住,被执行人所在村也表示目前无法安置,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强制执行会引起不稳定因素。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