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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初字第8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东双铺头村村民委员会与田义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8011号原告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东双铺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该村村主任。被告田义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东双铺头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田义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辛立庄镇东双铺头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记员李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