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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4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立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