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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武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浙江省××工××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浙江省××工××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武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浙江省××工××司,路××号。负责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浙江省××工××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11772元。本院认为,被告浙江省××工××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04年9月1日注销,该企业法人终止,已不具有参加诉讼活动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