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曹明华、钟英宝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华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明华;钟英宝;沈鑫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华庆;周口市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平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曹明华。 原告:钟英宝。 原告:沈鑫婷(又名沈晓霞)。 法定代理人:曹明华,系原告沈鑫婷之母。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彭作涛。 被告:华庆。 被告:周口市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国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华、钟英宝、沈鑫婷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华庆、周口市诚合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明华、钟英宝、沈鑫婷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三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明华、钟英宝、沈鑫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曹明华、钟英宝、沈鑫婷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曹明华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陆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