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山发电有限公司、浙江××山××公司因被申请人××集团××有与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山发电有限公司,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申请人:浙江××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周镇。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69号申请人浙江××山××公司因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ד××”××于2011年2月21日××了其所××头,造成码头坍塌,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浙海358”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800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浙江××山发电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海35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80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浙江××山发电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山发电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建新审判员史红萍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本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海358”轮,现将该轮在宁波港予以扣押。院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我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同日发出(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宁波港的被申请人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海358”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执行以下第()事项:一、对该轮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轮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对该轮不予办理所有权过户、抵押等相关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1年3月2日(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1年3月2日(2011)甬海法保字第12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