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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杜菊梅与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菊梅,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杜菊梅,女,生于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五日,汉族,眉县首善镇余管营村三组村民,住该组。委托代理人赵瑞祥,男,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三日生,汉族,眉县首善镇余管营村三组村民,住该组,系申请人之夫。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姚桂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菊梅与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贺建淮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闫宏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