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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南路。法定代表人夏位贵,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应辉。委托代理人夏时建。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93号。法定代表人陈征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阳,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0元,由原告成都通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