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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西平因车辆挂靠发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辛西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咸阳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瑛,经理。被告辛西平,男,1967年12月5日生。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西平因车辆挂靠发生纠纷,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2007年2月15日签订的《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协议》;2.被告偿还原告各项费用1536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辛西平对原告所诉事实未有异议。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西平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西平于2007年2月15日签订的《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二、被告辛西平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各项费用9000元。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原告安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签字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柯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