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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越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4、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留恋网吧,先后4次采用拆机的方法,窃得电脑主机内金士顿内存条共计9根,合计价值人民币1872元。案发后,其中7根内存条已被追回。5、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绍兴市区名星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金士顿1G内存条3根,价值人民币408元;twinsMOS512M内存条2根,价值人民币23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4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6、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绍兴市区风云网吧,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金士顿DDR21G内存条5根,合计价值人民币68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综上,被告人刘某共盗窃6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92元。2010年10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绍兴市区留恋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留恋网吧、风云网吧盗窃内存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来小涛、张某、喻某、孟某、金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及被告人刘某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笔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且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刘某身份证1张(姓名:陶伟,号码:422202198402154214),在本判决生效后发还给陶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兴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裘彬彬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