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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66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胡益群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益群,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664-3号申请执行人:胡益群,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杰,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胡益群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