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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勇与王庆平、吴小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勇;王庆平;吴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576号原告孙勇,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西华县黄桥乡孙堤行政村孙堤村0132号。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金伟,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平,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新园。被告吴小英,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村新园。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勇诉被告王庆平、吴小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勇于2011年3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庆平在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的风险押金人民币5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孙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庆平在浙江恒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的风险押金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