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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沈西峰与 陕西省汤峪疗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西峰;陕西省汤峪疗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沈西峰,男,系陕西省汤峪疗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高允才、王利,西安市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汤峪疗养院。法定代表人晁永平,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侯伟,系该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二健,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西峰与被告陕西省汤峪疗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西峰及被告陕西省汤峪疗养院均于2011年3月1日第一次开庭后,以本案争议时间跨度长需要较长时间查找、收集资料为由,提出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案双方争议时间较久,情况比较复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光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铁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