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德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甲、XX某某与姚乙、鲁G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甲,XX某某,姚乙,鲁g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湖德保字第9号申请人姚甲。申请人系XX某某。被申请人姚乙。被申请人系鲁g某某。2011年2月21日03时05分,王培春驾驶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2225公里700米处时,车辆追尾碰撞前方因事故堵车正在减速行驶的由张振驾驶的浙dsd013号轻型厢式货车,并推着浙d×××××号车碰撞前方同样因事故堵车正在慢速车道内减速行驶的由孟红涛驾驶的豫p×××××(豫p×××××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浙d×××××号车上乘客XX昌、张继峰、姚甲、高文成四人受伤,车辆、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XX昌、张继峰经医院抢救无效已死亡。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鲁g23351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姚乙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谈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