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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中商终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雅瑞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苏州雅瑞广告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苏中商终字第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雅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荷韵社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法定代表人华为列,总经理。上诉人苏州雅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现代快报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播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0)园商初字第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传播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雅瑞公司在《现代快报》上发布广告,截止2010年1月31日,广告费累计为593000元,雅瑞公司已付40000元,欠553000元未付。传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雅瑞公司支付广告费55300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952元(暂计算至2010年2月25日,此后至判决给付之日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传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拖欠的广告费573000元,利息损失分别以353000元、22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月1日及2009年7月1日起分段合并计算。雅瑞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没有发生过传播公司诉讼所称的业务往来,不欠传播公司广告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双方协商签订《现代快报》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传播公司委托雅瑞公司代理苏州地区广告,发布媒体为《现代快报》,广告发布要求具体内容、次数、版面大小等详细内容,应由雅瑞公司在要求发布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用发稿单形式告知传播公司;雅瑞公司每月25日前(逢周六、日顺延)支付清代理广告之全部费用;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0日;合同条款所涉及到的《现代快报分公司广告管理规定》、《现代快报工商广告刊例价》、《广告刊登合同》等,与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2009年2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现代快报》广告代理合同,约定了截止2009年12月30日双方合作事宜,内容与前份合同基本一致。另由《现代快报分公司广告代理管理规定》、《苏州版房产广告价目表》等文件,规定了代理价格政策及各栏、版广告价格。以上事实,由传播公司提交的《现代快报》广告代理合同、《现代快报分公司广告代理管理规定》、《苏州版房产广告价目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原审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关于双方争议的上述协议签订后实际履行情况、雅瑞公司是否存在拖欠付款行为,传播公司主张已按协议并根据雅瑞公司要求,刊登“万达商业广场”广告29次,累计费用613000元,已付款40000元,欠573000元;雅瑞公司确认代理过“万达商业广场”广告业务,但无法陈述具体广告发布情况,并称,与传播公司上述合同未实际履行,传播公司提交的广告发稿单中,有原件并由雅瑞公司盖章的部分予以认可,其余业务未发生。传播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5月25日广告发稿单26张,称由传播公司发给雅瑞公司相应发稿单电子版,雅瑞公司如需发布广告,打印后填写,以直接送达或传真形式交给传播公司,包括原件12份,传真件(复印件)14份,原件中8份由雅瑞公司盖章,其余由雅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签字或公司加盖公章。雅瑞公司质证认为原件中公章真实,孙某签字真实性无法确认,对有加盖公章的原件予以认可,其余不认可。2、根据雅瑞公司发稿单要求,传播公司予以刊登的报纸复印件29份。雅瑞公司质证不认可证据关联性。3、2009年4月8日银行付款凭证,证明雅瑞公司支付了广告费用40000元。雅瑞公司质证不持异议。4、传播公司开具给雅瑞公司的发票,合计金额593000元。雅瑞公司质证称发票没有收到,与本案无关。5、苏州万达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向雅瑞公司付款支票存根,传播公司称雅瑞公司依据其与万达公司广告发布合同委托传播公司发布“万达商业广场”广告,因相应广告均已发布,万达公司向雅瑞公司付款,合计79万余元。6、雅瑞公司开具给万达公司的广告费发票。雅瑞公司质证认可2009年10月27日由雅瑞公司加盖公章的130000元付款凭证真实性,称其余款项未收到,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就争议问题雅瑞公司未提交证据。因双方关于代理万达公司广告发布事宜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8日向万达公司调查,该公司提交了雅瑞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三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涉及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在《现代快报》发布的29份广告,并称已支付雅瑞公司广告费用合计795500元,在三份合同期间,并未通过其他途径在《现代快报》发布过广告。经比较万达公司处合同、报纸存根、传播公司提交的发稿单、报纸存根,四者在广告发布时间,内容上一致。就法院调取的证据,传播公司不持异议,雅瑞公司认为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综合以上证据、质证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传播公司提交的发稿单和报刊广告等证据,虽然部分为复印件,但其内容可与传播公司开具的发票、万达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合同、报纸存根相印证,就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就传播公司主张的其已按约依照雅瑞公司要求发布广告29份,雅瑞公司累计应付款金额613000元等事实予以认可。雅瑞公司答辩所称部分广告业务并非其委托发布,鉴于原审法院向广告业主查明的广告约定及实际刊登情况与传播公司诉请主张一一对应,并已排除了万达公司同一时期另委托他方通过《现代快报》发布广告的可能性,在雅瑞公司未另行举证证实或提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就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双方间协商达成的广告代理合同依法成立有效,传播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后雅瑞公司理应按约定期限及时付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传播公司诉请主张立即付清,并要求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传播公司要求按分段欠款金额,分别自2009年1月1日及2009年7月1日起计算,不违反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雅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传播公司广告费573000元,并赔偿传播公司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35300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以欠款本金220000元,从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均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项利息相加合并计付)。案件受理9630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雅瑞公司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宣判后,雅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上诉人对传播公司一审时提供的证据多次提出异议,认为证据多为复印件、传真件,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待进一步认定,而传播公司未能就其主张进一步举证。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由传播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传播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审理过程中,传播公司提供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反映,2010年12月30日传播公司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现代快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传播公司与雅瑞公司对于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约定及《现代快报》上已发布29份“万达商业广场”广告的事实不持异议,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该29份广告是否为广告业主万达公司通过雅瑞公司独家代理发布。根据原审法院向万达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及调取的雅瑞公司与万达公司之间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报纸等证据,均明确反映万达公司同一时期仅委托雅瑞公司在《现代快报》上发布广告,具有唯一性,且该广告内容与本案传播公司主张广告费相应的广告完全一致。故前述证据结合传播公司提供的合同、广告发稿单、报纸及发票,还原了传播公司已按约刊登“万达商业广场”广告29次,累计费用613000元,雅瑞公司已付款40000元,尚欠573000元的客观事实。其中部分证据虽为复印件、传真件,但与其他证据能够一一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雅瑞公司仅以证据多为复印件、传真件,需进一步举证为由提起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30元,由上诉人苏州雅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 亮代理审判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俞水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儒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