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一项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姚某。被告何某。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在义乌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年登记结婚,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原告向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3月经金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8月14日经亲友劝说后双方复婚,但被告赌博恶习不改,2007年2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经原告向亲友借款15万元后即携款离家外出,至今不归,且杳无音讯,为此,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在双方所在村里的老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余二间房屋每人各一间,向亲友所借的借款15万元由被告归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二本及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原、被告所在村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在外多年未回村居住的事实。经审核,本院对上述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何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在义乌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2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3月19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2002年8月14日经双方某某劝说后,原、被告复婚。2007年2月,被告以做生意为由经原告向亲友借款共计15万元后即携款离家外出,至今不归,且杳无音讯,上述借款至今未归还。另查明,原、被告间一直未生育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嫁妆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各一台及大衣柜一个;被告在第二次结婚前即有坐落其本村的土木结构老房屋一间及砖混结构的房屋二间一层。本院认为,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了多年,但因被告自2007年2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不归,且杳无音讯,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在第二次结婚前即有坐落其本村的土木结构老房屋一间及砖混结构的房屋二间一层,上述房产属被告婚前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请求分割上述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经手向亲友借款15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清偿,原告称该款用于被告赌博,应由被告归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原告姚某的嫁妆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各一台及大衣柜一个归原告姚某所有;被告何某的婚前财产坐落其本村的土木结构老房屋一间及砖混结构房屋二间一层归何某所有。三、原告姚某经手向亲友借款15万元由原告姚某与被告何某各半清偿。四、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巧军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徐 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