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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数字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数字技术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959号原告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法定代表人林全,任社长。委托代理人乔春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数字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郊水安路**法定代表人惠鹏斌,任该学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数字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以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9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814.5元,退付原告814.5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