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邓洪春与封顺波道路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春,封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靖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邓洪春。被执行人:封顺波。本院在执行邓洪春与封顺波道路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靖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1日,自动履行2050元(其中法律文书确定赔偿款200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靖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