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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伟强与刘西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伟强,刘西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郝伟强,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侯云武,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宽,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郝伟强诉被告刘西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郝伟强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郝伟强。邮寄费60元,由原告郝伟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