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伟强与刘西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伟强,刘西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郝伟强,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侯云武,山东永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宽,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郝伟强诉被告刘西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郝伟强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郝伟强。邮寄费60元,由原告郝伟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