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灞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娟莉与蒋鹏、蒋广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莉,蒋鹏,蒋广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陈娟莉,陕西省结核病医院护士长。委托代理人胡国金,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鹏。被告蒋广平,职、住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鹏,简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莉与蒋鹏、蒋广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陈娟莉承担525元,本院退付陈娟莉525元。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