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汉林与陆国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林,陆国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99号原告:刘汉林,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委托代理人:黄琳君,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国民,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慈甬路456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林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国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林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国民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林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国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汉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