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旋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旋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2号申请人:建德市旋具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DB0104870800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8月27日,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0121610608093001,付款行:中国银行杭州市庆春支行,收款人:杭州联合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帐号:331065050018170017562,开户银行:交行下沙支行,持票人:建德市旋具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建德市旋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黄 建 平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韦文彬(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