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朱荣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荣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201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荣彪,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盐亭县。2010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荣彪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家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荣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朱荣彪经过预谋,利用在本市武侯区龙腾正街龙湾半岛紫苑xx栋x单元xxx号房维修晾衣架,熟悉该住户环境之机,趁被害人林某外出,翻窗入室,将被害人放在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盗走。 同月19日21时许,公安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本市武侯区龙安街顺鑫旅馆231号房间内将被告人朱荣彪挡获,当场搜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9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材料、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资料等。公诉机关根据案情,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朱荣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朱荣彪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荣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部分赃物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荣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荣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贾龙军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欧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