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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万学智、牛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万学智,牛宏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重字第16号原告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艳,院长。委托代理人白晓腾,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景兰香,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学智,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孙航,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欧亚学院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贵金,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核仪器厂干部。被告牛宏涛,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贵金,身份情况同上。原告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万学智、牛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诉称,200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万学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1620元,借款用途为按2009年原告招生工作方案要求在澄城县设点招生,还款日期定为2009年10月30日。被告牛宏涛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2009年6月3日,被告万学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事宜承担一切责任,被告牛宏涛在该承诺书上亦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万学智在原告提供的三份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借款金额分别为400元、400元、1082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9年5月19日至25日、5月20日至25日、6月4日至9月5日。2009年5月至6月原告以转账形式发放给被告万学智借款共10469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万学智偿还借款10469元并由被告牛宏涛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万学智出借的款项,指定用途为被告用以外出招生预支的费用,被告借款系执行公务(被告万学智时职原告员工),被告在履行受托事项后,与原告因报销冲账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东方亚太职业技术学院的起诉。诉讼费162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