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善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善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80号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石贵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良建,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象山县。被告:何善贤,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善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新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白东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