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胡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胡某和“小飞”(另处)在本市西湖区文三新村25幢3单元楼道口,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李某的爵帅牌TDP23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17元)。2、同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拱墅区皋亭坝68号门口,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卢某的绿源牌TDP041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13元)。3、同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拱墅区皋亭坝宋家村26号,采取撬锁的手段,窃得徐某的奔豹牌TDP83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49元)。4、同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西湖区文三路110号浦发银行门口,采用撬锁的手段,窃得周某的名鹰牌TDP1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3元)。5、同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伙同“小龙”(另处)采取撬锁的手段,先后在本市拱墅区杭钢南苑4幢楼道口,窃得曹某的新福牌TDP57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11元);在杭钢南苑19幢5单元楼道口,窃得陈某乙的奔豹牌TDP82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28元);在下城区汽轮公寓1幢2单元楼道口,窃得叶某的恒光牌TDR04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47元);在下城区石桥路377号汽轮宿舍门口,窃得余某的杭光牌TDP03Z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48元)。后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八辆电动自行车均已被追回。以上,被告人王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1476元、被告人胡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7251元、被告人刘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573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卢某、徐某、周某、曹某、陈某乙、叶某、余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车照片、发票联、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胡某、刘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潘 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伍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