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徐月江与张红辉、胡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江,张红辉,胡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555号申请执行人:徐月江,农民。被执行人:张红辉,农民。被执行人:胡雪芳,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月江与张红辉、胡雪芳民间借贷(2011)甬慈执民字第55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辉、胡雪芳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月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红辉、胡雪芳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月江300000元,另需交纳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月江发现被执行人张红辉、胡雪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沈晓东审判员 王治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杜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