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云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夏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云商初字第85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夏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某起诉称,被告夏某某因承包修建康庄公路需要向原告徐某某租用挖机,徐某某按约将挖机交给夏某某使用,后经结算,夏某某应支付给徐某某租金67000元,因夏某某当时无钱支付租金,故于2010年2月12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徐某某,并约定该款每月按1000元计算利息。事后,原告徐某某曾多次向被告夏某某催讨付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故徐某某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夏某某支付租金67000元及支付利息。原告徐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待证被告夏某某欠原告徐某某租金67000元的事实。被告夏某某未作答辩。经庭审质证,被告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徐某某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成立,徐某某按约将挖机交给夏某某使用,夏某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其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徐某某要求夏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属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徐某某租金6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0年2月12日起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