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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小英与蔡顺彬、蔡成侠、蔡徕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英,蔡顺彬,蔡成侠,蔡徕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刘小英,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伍德健,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顺彬,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蔡成侠,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蔡徕英,女,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英与被告蔡顺彬、蔡成侠、蔡徕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英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小英负担。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刘 琨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