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蒲法执字第00020号王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应履行以下义务:返还申请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凉椅一套四件,创维牌29寸彩色电视机一台,被子、褥子、太空被、床单以及个人衣物等,并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王某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孙百顺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曾斌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