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罗祖其与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祖其,沈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罗祖其,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志锋,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罗祖其诉沈志锋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4号一案中,查明沈志锋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沈志锋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祖其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