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严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严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