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259号原告严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严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退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