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0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铁山二0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袁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