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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0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铁山二0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袁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