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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