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志耿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