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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南民督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万国华与胡小毛执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国华,胡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南民督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万国华,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胡小毛,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南法民督字第68号支付令,于200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小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小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小毛只归还了借款5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经查明:黄凤英,女,身份证号:,系被执行人胡小毛配偶,故被执行人胡小毛欠申请执行人万国华借款属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胡小毛及其配偶黄凤英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小毛及其配偶黄凤英银行存款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