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柘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1)柘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女,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住柘城县。系原告人彭某甲之夫。被告人王某甲,男,住商丘市睢阳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以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与被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甲撤回起诉。审判长 马献科审判员 皇永超审判员 白 霞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