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栖执字第966-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8)栖执字第96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蓬莱市支行 被执行人蓬莱新龙食品制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龙亚洲食品(烟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蓬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新龙亚洲食品(烟台)有限公司位于龙口市北大街10号第GC0096号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财产;但保管中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12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徐福洲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