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海萍与何朝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萍,何朝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22-1号申请人李海萍,女,农民。被申请人何朝武,男,农民。李海萍与何朝武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0)商民初字第188号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海萍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执行判决书第三项、第四项内容,退回诉讼费15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判决确定的给权利人的财产全部给付清结,诉讼费150元当场交付给申请人,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海萍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