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冯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吴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与叶某某、吴某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叶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蔡某某。原告冯某某为与被告叶某某、吴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闽芳独任审判,于2011年月3日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某诉称,被告叶某某于2008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09年8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共计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5万元,还剩95万元未归还,2010年12月份,被告吴某某、蔡某某为被告叶某某借款人民币95万元提供担保,并以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7022b店面作为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叶某某归还人民币95万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某某、蔡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借款本金95万元计算。被告叶某某辩称,30万元的借款已经还清,100万元的借款已经支付了14.1万元的利息,还剩95万元的借款本金没有归还。被告吴某某、蔡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3日,被告叶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中载明:“今向冯某某借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叶某某,2008年3月3日”。2009年8月27日,被告叶某某又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中载明:“今向冯某某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叶某某,2009年8月27日”。被告吴某某、蔡某某共同出具担保书一份给原告,担保书中载明:“叶某某向冯某某借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由吴某某、蔡某某担保,于2011年1月10日归还,并以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7022b店面作为担保,吴某某、蔡某某”。另查明,原告冯某某、被告叶某某均认同30万元的借款已还清,100万元的借款还余借款本金95万元未还清。100万元的借款,被告已经支付14.1万元的利息。原告认为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被告叶某某认为借款没有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担保书一份,被告叶某某提供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转帐存根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某某尚欠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95万元未归还,事实清楚,故其应当及时还款,逾期不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曾经支付给原告14.1万元的利息,属双方的合意行为,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叶某某以借款本金95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蔡某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冯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5万元计,从2011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被告吴某某、蔡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