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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中炎与深圳市鸿奕源电子有限公司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炎,深圳市鸿奕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刘中炎,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深圳市鸿奕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西井路118号A栋二楼B。法定代表人:刘高红。本院于201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中炎诉被告深圳市鸿奕源电子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2011年3月18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如期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朝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元斌书记员  朱全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