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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邢台县××石灰石料厂、刘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县××石灰石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催字第7号申请人:邢台县××石灰石料厂,住所地河北省××××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人邢台县××石灰石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邢台县××石灰石料厂遗失的出票日期2010年7月20日、票据号码05589991、票据出票人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海宁市摩海密封件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邢台县××石灰石料厂、出票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行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县××石灰石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