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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代华与马清平、宋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代华,马清平,宋小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卢代华,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清平,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宋小勇,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代华与被告马清平、宋小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代华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代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代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