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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杨华与杨正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杨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女。被执行人杨正福,男,农民。杨华与杨正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华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内容:申请执行婚前个人财产茶几一个、大衣柜一个、电暖器一个、电饭锅一个、被子三床、脸盆架子一个、大胶盆一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华于2011年3月7日提出放弃对财产的执行,已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并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鸿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