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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尹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男.上诉人熊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尹某某与案外人龚某系夫妻关系。龚某与熊某某于2009年9月22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尹某某以龚某与熊某某欺瞒其签订上述买卖合同为由,另案起诉龚某与熊某某,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恢复涉案房产产权登记原状,并申请查封了涉案房产。熊某某认为尹某某申请查封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其申请的银行贷款无法如期发放,龚某亦未如期交付房产,给其造成损失,请求判令尹某某承担该损失。鉴于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与其与龚某之间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相关,龚某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未通知龚某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熊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黄 国 辉审判员 廖   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程(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