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康秀玲与王冠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秀玲,王冠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龙民一初字第00118号原告:康秀玲,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冠军,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冠华(王冠军哥哥),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秀玲诉被告王冠军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康秀玲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秀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