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龙韬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韬,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施秉县,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2月2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4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韬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韬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光华街一巷1-1号二楼,进入被害人黄某1的住处,盗窃到Compaqv30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20元)、波导牌M02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90元)、TCL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天元通牌CT1002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告人龙韬在逃离该住处时,被害人黄某1发现了被告人龙韬并实施抓捕,被告人龙韬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黄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之后将被告人龙韬抓获,缴回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龙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龙韬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韬窜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光华街一巷1-1号二楼,进入被害人黄某1的住处,盗窃到Compaqv30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20元)、波导牌M02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90元)、TCL牌手机一部(未估价)、天元通牌CT1002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告人龙韬在逃离该住处时,被被害人黄某1发现并实施抓捕。被告人龙韬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黄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龙韬被被害人一家抓获并报警。缴回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签供,赃物照片及签供,作案工具照片及签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韬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龙韬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发审 判 员 蓝诗祥人民陪审员 黄日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