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椒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椒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姚某甲。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序,于2011年3月17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年××月××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争吵。2009年8月3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期间,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2010年4月22日法院作出(2010)台椒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尔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现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姚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答辩称:原、被告结婚至今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不存在原告所称经常争吵的事实。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不要因为一些其他事情就离婚。父母离婚,对儿子的成长影响也不好,包括原告的父母、外公外婆都极力反对离婚,本人没有过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间经人介绍认识,2××××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9月双方某某一女,取名姚某某。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0年3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尔后,双方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要求离婚,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本案虽经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要求和好态度坚决,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