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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林少燕与葛为英、林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少燕;葛为英;林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374号原告:林少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方顺坤。被告:葛为英。被告:林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燕与被告葛为英、林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少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连永考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益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