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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龚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4号原告:龚某。被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何乙。原告龚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某某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6月因琐事争吵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何某答辩称:一、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良好。(一)被告与原告夫妻婚姻基础牢固。原告所述“夫妻感情已破裂”不属实。事实上是在被告与原告双方某某介绍相识,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脾气、生活都非常某某合适才登记结婚。(二)被告与原告夫妻婚后感情和睦,原告所述“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属实。事实上二人在婚后恩爱有加,相敬如宾。因原告工作需要才分居至今。二、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一)本案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二)本案原告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龚某感情并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原告与被告的“疙瘩”,帮助原告与被告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某。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龚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质证表示没有异议。本院对结婚证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何某未提供证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19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某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2月2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某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附注】(201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某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某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